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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合肥市产权型人才公寓配售认购公告出炉
来源:乐居买房2022-11-01 09:43:00
摘要
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产权型人才公寓配售认购公告出炉。为切实做好全市产权型人才公寓配售工作,根据合肥市服务人才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产权型人才公寓配售认购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乐居买房讯 小雨 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产权型人才公寓配售认购公告出炉。

为切实做好全市产权型人才公寓配售工作,根据合肥市服务人才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产权型人才公寓配售认购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配售对象

在我市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工作满一年,经“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系统”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和博士,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购房时须全职在岗,并承诺申请购买的人才公寓仅限于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

(二)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无住房(含预购商品住房),自申请购买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无住房不动产转让记录。

(三)申购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我市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市级财政购房补贴等住房政策。

二、房源情况

市区现有可售产权型人才公寓集中组织配售,有关项目地址、户型面积、销售电话等各类信息详见附件,申购人可电话联系或前往项目售楼处了解详细情况。

人才公寓项目参照正常商品住房进行价格备案,A、B、C、D类高层次人才和博士可分别购买220户型、180户型、140户型、120户型和90户型人才公寓,享受相应价格优惠。实际购买住房面积少于优惠住房面积的不再另补,超出优惠住房面积部分按备案价格计价。

三、配售流程

人才公寓配售依托合肥市房产市场信息平台,按购房登记、资格确认、选房排序、公开选房、签约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购房登记

符合配售资格条件的申购人须于2022年11月10日-11月20日期间,通过网页或合肥通APP登录合肥市商品住房摇号登记系统(网页地址:http://60.173.254.126:8888/),选择意向购买人才公寓项目进行线上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二)资格确认

经线上及线下审核确认通过的登记名单,在合肥市房产市场信息平台(http://60.173.254.126:8888/Scheme)及项目销售现场公示2天,无异议的形成正式配售人员名单。

(三)选房排序

按人才类别(A、B、C、D、博士)确定选房批次后,分批次对同类型人才摇取选房顺序号,摇号时间在2022年11月25日上午9:00开始。合肥市衡正公证处承办人才公寓配售选房排序摇号现场监督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摇号结果及选房时间将以短信方式发送到申购人的手机号码上,最终选房名单及具体方案将在合肥市房产市场信息平台(http://60.173.254.126:8888/Scheme)及项目销售现场公示。

(四)公开选房

公开选房采取线上选房方式,分为测试选房和正式选房两个环节。测试选房为正式选房前进行的模拟测试,为申购人提供查看、收藏、选房测试、咨询沟通等功能,方便申购人提前熟悉选房操作流程。正式选房按人才类别及选房顺序分批进行线上选房,在本批次选房时间内未成功选房的申购人,顺延至当日最后批次选房。合肥市衡正公证处承办人才公寓配售公开选房现场监督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五)签约备案

申购人线上确定房源后,系统将会自动记录成功选房者信息,申购人即完成本次房源认购。购房人须于公开选房结束后3日内与各人才公寓项目销售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首付款。  

四、应知事项

(一)申购人选房前请慎重决定认购行为,一旦选定房源并认购成功,不得更改。

(二)申购人请确认知悉本次在线认购流程,提前开展测试,并能熟练进行认购操作。如因申购人个人设备、个人网络环境及账号问题等原因未能成功选房的,责任由申购人自行承担。

(三)本次在线选房对房源的说明以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图片等,均由开发商提供,仅供申购人参考,具体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四)申购人须在选房前详细了解楼盘项目情况,查看并明确知晓该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条款、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不利因素、交付标准及非交付标准、差异户型以及法律法规应明示的其它文件、证书等公示材料。

(五)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时,须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到外市工作的,须补齐购买人才公寓时优惠差价。

(六)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七)本公告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标签: 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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