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瑶海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车位(库)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及认定条件
(一)补贴标准:执行《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房联办〔2024〕4号)规定补贴标准。
(二)认定条件:按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未成年子女);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计二孩、三孩。
提供材料:(1)本市居民户口簿;(2)其他多孩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2.新市民: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我市常住,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
提供材料:(1)非合肥市居民户口簿或合肥市居民户口簿(2021年5月14日后迁入的);(2)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进城农民:指由农村进入我市的各类群体。
提供材料:(1)居民户口簿;(2)相关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权证、村居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指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保安、保洁、市政工人、绿化工人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提供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单位证明(证明为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保安、保洁等)或劳动合同、社保证明;(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为方便购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购房(置)人将相关材料报至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收集、整理并代为上报;项目属地、瑶海区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公示、备案和发放补贴。
三、其他事项
(一)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车位(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多次登记备案的,以首次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登记备案日期需在 2024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5年5月14日之间,同时合同网签日期需在2024年4月15日(含当日)之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购房家庭(成员包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2024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已经有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车位(库)合同网签、登记备案记录的,并于2024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注销原合同网签备案且在同一商品房项目内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合同变更、同一房源注销后重签、同项目内不同房源间换购),不在补贴范围。
2024年5月14日(含当日)前登记备案或在2024年4月14日(含当日)前合同网签的,购房家庭在政策期内同一项目变更购房人、换房等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变化的,不在补贴范围。
2024年5月14日(含当日)前登记备案或在2024年4月14日(含当日)前合同网签的,购房家庭在政策期内因退房等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的,购房人后期在同一项目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车位(库)的,按同类用途套(个)数一一相对应,多出套(个)数享受购房补贴。
(三)购买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售出原自有住房时间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自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为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成员包含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家庭成员之间转让(包括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自有住房的,不认定为售出原自有住房。
(五)出售的自有住房应在我市范围内。
(六)政策有效期内,购房补贴不限次数。但申请“卖旧买新” 或“买新卖旧”补贴时,“新房”应与出售的“旧房”符合一一对应的关系,即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新房”必须对应相应的一套“旧房”,无法对应的则按照“新房”享受对应补贴政策。
(七)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出现变更购房人、换房、退房等情形的,须提供属地出具的退回购房补贴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八)新购新建商品住房、车位(车库)的范围仅限于在瑶海区范围内,且按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申请补贴人员、开发企业存在骗取补贴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瑶海区住建局负责解释。(瑶海区住建局咨询电话:0551—65661318)
蜀山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蜀山区结合实际,明确相关流程,方便购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购房(置)人可携带相关材料至购房现场统一办理。
(一)补贴标准:执行合肥市《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房联办〔2024〕4号)规定补贴标准。
(二)认定条件:按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未成年子女);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计二孩、三孩。
提供材料:(1)本市居民户口簿;(2)其他多孩证明材料(如:出 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2.新市民: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合肥市常住,未获得合肥市户籍或获得合肥市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
提供材料:(1)非合肥市居民户口簿或合肥市居民户口 簿(2021 年5 月14 日后迁入的);(2)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进城农民:指由农村进入合肥市的各类群体。
提供材料:(1)居民户口簿;(2)相关证明材料(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权证、村居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指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保安、保洁、市政工人、绿化工人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提供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单位证明(证明为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保安、保洁等)或劳动合同、社保证明;(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庐阳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庐阳区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及认定条件
(一)补贴标准:执行《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房联办〔2024〕4号)规定补贴标准。
(二)认定条件:按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未成年子女);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计二孩、三孩。
提供材料:(1)本市居民户口簿;(2)其他多孩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2.新市民: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我市常住,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
提供材料:(1)非合肥市居民户口簿或合肥市居民户口簿(2021年5月14日后迁入的);(2)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进城农民:指由农村进入我市的各类群体。
提供材料:(1)居民户口簿;(2)相关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权证、村居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指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保安、保洁、市政工人、绿化工人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提供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单位证明(证明为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保安、保洁等)或劳动合同、社保证明;(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为方便购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购房(置)人将相关材料报至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收集、整理并代为上报;项目属地、区住建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公示、备案和发放补贴。
三、其他事项
(一)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车位(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多次登记备案的,以首次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登记备案日期需在2024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5年5月14日之间,同时合同网签日期需在2024年4月15日(含当日)之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购房家庭(成员包含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在2024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已经有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车位(库)合同网签、登记备案记录的,并于2024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注销原合同网签备案且在同一商品房项目内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合同变更、同一房源注销后重签、同项目内不同房源间换购),不在补贴范围。
2024年5月14日(含当日)前登记备案或在2024年4月14日(含当日)前合同网签的,购房家庭在政策期内同一项目变更购房人、换房等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变化的,不在补贴范围。
2024年5月14日(含当日)前登记备案或在2024年4月14日(含当日)前合同网签的,购房家庭在政策期内因退房等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的,购房人后期在同一项目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车位(库)的,按同类用途套(个)数一一相对应,多出套(个)数享受购房补贴。
(三)购买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售出原自有住房时间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自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为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成员包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之间转让(包括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自有住房的,不认定为售出原自有住房。
(五)出售的自有住房应在我市范围内。
(六)政策有效期内,购房补贴不限次数。但申请“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补贴时,“新房”应与出售的“旧房”符合一一对应的关系,即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新房”必须对应相应的一套“旧房”,无法对应的则按照“新房”享受对应补贴政策。
(七)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出现变更购房人、换房、退房等情形的,须提供属地出具的退回购房补贴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八)新购新建商品住房、车位(车库)的范围仅限于在庐阳区范围内,且按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申请补贴人员、开发企业存在骗取补贴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庐阳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51-65682077。
包河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包河区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及认定条件
(一)补贴标准:
执行合肥市《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房联办〔2024〕4号)规定补贴标准。
(二)认定条件:按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未成年子女);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计二孩、三孩。
提供材料:(1)本市居民户口簿;(2)其他多孩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2.新市民: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合肥市常住,未获得合肥市户籍或获得合肥市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
提供材料:(1)非合肥市居民户口簿或合肥市居民户口簿(2021年5 月14日后迁入的);(2)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进城农民:指由农村进入合肥市的各类群体。
提供材料:(1)居民户口簿;(2)相关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权证、村居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指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保安、保洁、市政工人、绿化工人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提供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单位证明(证明为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保安、保洁等)或劳动合同、社保证明;(3)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为方便购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购房(置)人将相关材料报至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收集、整理并代为上报,项目属地、包河区住建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公示、备案和发放补贴,市级资金到位后及时发放。
三、其他事项
(1)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车位(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多次登记备案的,以首次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登记备案日期需在2024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5年5月14日之间,同时合同网签日期需在2024年4月15日(含当日)之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购房家庭(成员包含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在 2024 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已经有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车位(库)合同网签、登记备案记录的,并于2024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注销原合同网签备案且在同一商品房项目内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合同变更、同一房源注销后重签、同项目内不同房源间换购),不在补贴范围。
2024年5月14日(含当日)前登记备案或在2024 年4 月14日(含当日)前合同网签的,购房家庭在政策期内同一项目变更购房人、换房等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变化的,不在补贴范围。
2024年5月14日(含当日)前登记备案或在2024 年4月14 日(含当日)前合同网签的,购房家庭在政策期内因退房等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的,购房人后期在同一项目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车位(库)的,按同类用途套(个)数一一 相对应,多出套(个)数享受购房补贴。
(3)购买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4)售出原自有住房时间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自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为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成员包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之间转让(包括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自有住房的,不认定为售出原自有住房。
(5)出售的自有住房应在合肥市范围内。
(6)政策有效期内,购房补贴不限次数。但申请“卖旧买新” 或“买新卖旧”补贴时,“新房”应与出售的“旧房”符合一一对应的关系,即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新房”必须对应相应的一套“旧房”,无法对应的则按照“新房”享受对应补贴政策。
(7)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出现变更购房人、换房、退房等情形的,须提供退回购房补贴证明的材料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8)新购新建商品住房、车位(车库)的范围仅限于在包河区(含滨湖新区)范围内,且按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9)申请补贴人员、开发企业存在骗取补贴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10)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包河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51-633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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