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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315|合肥蓝光雍锦半岛被投诉:先缴纳物业费才能交房
来源:乐居买房2022-03-11 14:23:21
摘要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以收取物业费为前提办理交房手续,成为很多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惯例”。但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此时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标准、物业服务是否完善尚不确定,开发商不应以业主拒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

  乐居买房讯 姜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0日发布了2021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8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商品房销售。

  2016年8月30日,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蔡某出售了合肥高新区雍锦半岛一套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交房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蔡某依约向该公司交付了房屋价款。

  2018年12月,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蔡某收房,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该公司告知蔡某需先缴纳物业费才能交房,蔡某拒绝预交物业费,该公司遂拒绝向蔡某交付案涉房屋。

  后经多次协商,直到2020年5月20日,案涉房屋才交付给蔡某。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蔡某向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全部房款,已经履行了其全部合同义务,该公司应当如约按期向蔡某交付案涉房产。缴纳物业费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提或必要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怠于向蔡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最终法院判决合肥某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蔡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

  【法院点评】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以收取物业费为前提办理交房手续,成为很多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惯例”。但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此时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标准、物业服务是否完善尚不确定,开发商不应以业主拒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

  这种捆绑收费行为实际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了法院对交房时捆绑收取物业费的否定,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地捍卫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合肥蓝光雍锦半岛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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